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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治理的基本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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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而言,互联网治理一靠法律(治理依据),二靠体制(治理主体),三靠技术(治理手段)。

  2016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范围界定、医疗药品等特殊互联网广告的事前审批等内容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面对海量的互联网广告,政府有无能力进行事前审批?如何进行有效的治理?其实,不单单在互联网广告领域,网络约租车、网络出版、电子商务等领域也存在着政府如何实现真监管、巧监管、严监管,政府如何与互联网市场主体进行合作治理等问题。
  互联网本质上是信息传播的平台,互联网的即时性、互动性、虚拟性、无国界性和匿名性使得传统的媒体规制模式无法被直接复制到互联网领域。有效的互联网治理需要有新思维、新模式,更需要有新做法、新技术。从宏观层面来看,互联网治理可以从法律、体制和技术三个维度进行分析,概括而言,一靠法律(治理依据),二靠体制(治理主体),三靠技术(治理手段)。
互联网治理的法律维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座谈会上强调,“要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完善依法监管措施,化解网络风险”。推进网络空间的法治化是实现互联网有效治理的基础。
  如果说在互联网产生之初,互联网技术规范就是互联网王国的法律,网络空间的无政府状态还有存在的可能,那么,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互联网问题的不断涌现,网络社会的原始架构和运作逻辑已不再固守不变,政府和法律开始介入互联网社会,并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在承认互联网技术性的前提下,互联网的法律品格在不断增强,互联网不能成为法外之地、实现网络空间的法治化是当今各国政府的普遍共识与不懈追求。没有法律在场的互联网社会可能带来现代社会中“精神生活的沉沦和价值基础的崩溃”。激进的技术伴随的可能是伦理道德的滑坡和公共责任的蜕化,稳定的法律却能重新赋予我们生活的意义以及生存的责任。法治是一种制度,是一种秩序,是一种生活方式;互联网也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种秩序,也是一种生活方式。互联网与法治的融合,代表着法律与科技的一种新型关系,是互联网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传统法治的现代升华。
  然而,在强调以法律治理互联网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关注法律的内在品性,即作为互联网治理的依据必须是良法。如果法律自身不合理,越是严格执法越将导致更大的不公正。在互联网领域,更是如此。当前很多部门对互联网运行逻辑的理解并非深刻,仍然习惯于用传统的监管手段规制互联网,缺乏对实际情况的掌握,于是法律所规定的措施在实践中无法真正实施。因此,为了实现互联网的法律治理,要推进法律规范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对拟出台的法律规范进行科学的成本收益分析,加强对法律规范内容的合法性审查,以确保法律规范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互联网治理的体制维度
  与现实社会一样,互联网社会也是人的社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有不断的权利冲突和利益纠纷,也需要问题的应对和纠纷的解决。从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划分以及治理的手段来看,政府和市场是两种最重要的机制。互联网治理也大致包括两种手段,一种是“有形的手”,即互联网治理的政府机制;另一种是“无形的手”,即互联网治理的市场机制。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的组成及其相互关系就构成了互联网治理的体制。
  在互联网领域,网络治理更像是一个竞技场,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存在着比其他领域更加明显的相互竞争和此消彼长的关系,一种机制的力量强些,另一种机制的力量就相对弱些。互联网是依据一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而运行的体系,从互联网发展的纵向历史维度看,互联网治理是政府机制不断强化、市场机制逐渐弱化的过程。互联网成长的过程是不断接受政府规制并获得法律“限度感”的过程。原先处于无政府状态、不需要法律规制的互联网空间已经一去不复还了。在互联网发展初期,由于网络用户非常稀少,再加上网络使用者一般也是互联网的设计者或互联网技术规范的创立者,于是,在面对互联网这一人类的新兴事物以及高科技产物时,国家法律选择了沉默,互联网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就成为网络社会中的法律,“代码就是法律”,此时的市场机制几乎完全主导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网络空间的秩序。然而,随着web 1.0、web 2.0和网络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开始日益普及并进入普通家庭,网络安全、网络隐私、网络谣言等问题就成为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网络空间的“可规制性”日益凸显。
  然而,单纯的政府和市场都无法应对互联网治理的难题,两者需要在法治框架下推进合作规制和协同治理。市场是互联网治理的基础和决定性力量,在日常阶段发挥着主要作用,政府是互联网治理的保障和网络空间秩序的维护者,在市场失灵或突发事件状态下才宜强势介入。不区分治理时间的完全由政府主导的互联网治理体制,是低效的,也不符合互联网的运行规律。
互联网治理的技术维度
  互联网是技术的产物,互联网治理也是基于技术的治理。互联网治理需要依赖于互联网技术,是通过技术的约束与规范。由于互联网技术而产生的社会问题,最终仍然依赖于互联网技术去解决。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要以技术对技术,以技术管技术,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以互联网广告为例,互联网广告的复杂性在于,它是基于互联网技术而产生的社会问题,互联网颠覆了以往的广告模式,放大了虚假广告的社会危害并模糊了虚假广告的责任分担。但是就实质而言,互联网是一种技术协议,由于互联网而带来的虚假广告、网络谣言、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难题,是一种依附于互联网技术的社会问题,基于技术所产生的问题,最终还是得依靠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来解决和应对。脱离了互联网技术,网络空间中的法律规范和政府规制就失去了具体的实施载体,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技术带有一定的工具性,是其他互联网治理措施实施的手段和载体。
  此外,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复杂性,任何一家互联网公司都无法掌握所有的互联网技术,于是,不同的互联网公司强强联合、协同合作,充分发挥技术的协同效应就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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