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府元龟·总录部·不孝》载:唐有李均、李锷兄弟,二人在唐玄宗天宝年间经过科举考试升第参官,李均官至殿中侍御史、内供奉之职。其弟李锷官居京兆府法曹参军。二兄弟升官入仕后便断绝了与家乡的联系,前后二十余载,甚至他们的母亲去世也没有回去送终守孝。温州别驾知州事嗣曹王皋知道此事后,将二人拘捕至官府讯问,二人俯首认罪,并最终被判决流配,即使君主发布大赦诏令,也不享有赦免之权。玄宗知晓此案后感叹道:“三千之刑,莫大于此,合置缳裂,岂止请窜焉。”即,不孝是极重之罪,不应仅仅处以流刑,而应当判处极刑。
将道德要求纳入法律范畴是我国封建社会法律的重要特征。《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更是严格秉持德礼为本、政教为用的做法,法律规定“一准乎礼”。唐代不孝罪,罗织极广,仅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总则)中,就规定了不孝的诸多表现形式,如告发父母、辱骂祖父母父母、对父母供养不周、父母丧期中嫁娶作乐不穿孝服、诈称祖父母父母死等。不孝之罪更是包含在“十恶”重罪中。
除不孝罪外,大量伦理道德要求被纳入法律范畴,国家以此强制力量来引导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遵守这些道德准则。虽然不孝入罪的性质与程度在今天看来或许有待商榷,但事实证明,引礼入法、以法固礼的这一做法有效地维护了整个封建时期的伦理道德诉求,使得三纲五常、忠义孝悌等道德观念深入人心,直至今日,这些传统的道德仍在发挥着作用。但是,随着传统社会结构的变革、中华法系的解体以及现代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道德观念出现了严重的倒退,传统道德中优秀的成分大大缩水。近年来接连发生的不道德事件不仅让人们感慨世风日下、人心不古,更对人们的行为选择产生了负面的导向。
道德和法律是同一社会体系下的两大行为准则,共同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的实际意义是促成全体人民都能进行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法律和道德既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既相互渗透,又不能相互取代。而当下,道德的失序不仅使我国法治建设失去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支撑,更成为阻碍法治发展的重要因素。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但在现阶段,法治无疑是实现我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和社会长远发展的重要途径,在“相结合”中处于主导地位。在道德无法实现“自力救济”的情况下,更须要发挥法治引领道德的重要作用。
以法律来引导、规范人们的行为,提高人们的道德素养,不仅是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成功经验,也是许多发达国家提升国民素质的通行做法。例如,按照日本法律规定,排队插队会被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罚款加拘留24小时的处罚;公园吐痰处以1000至10000日元罚款并作为犯罪前科记录在案;昧下多找的零钱以“欺诈罪”判处罚款甚至监禁;劝酒行为会被处以48小时以下监禁外加1万日元以内罚款。日本正是通过“严苛”的法律规范引导百姓行为,久而久之,这些法律要求内化为人们自觉的道德行为。
近年来,我国在法律引导道德的实践中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以醉驾入刑为例,根据2014年公安部统计数据:“醉驾入刑”3年多来,机动车年均递增1500万辆、驾驶员年均递增2000万人、道路里程年均递增12万公里,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全国发生的涉及酒驾、醉驾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较“醉驾入刑”前同比分别下降25%和39.3%。更重要的是,醉驾入刑几年来,人们的行为模式从最初的被动接受逐渐转变为主动、自觉的遵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深入人心,这是一个巨大的转变,更是法治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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